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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8}} {{Nav|法學}} {{isbn|9789863448143}} 作者用諧趣的方法引出一個質疑:為什麼有那種對反派角色施暴的卡通,色情比暴力還更受禁止呢? 人們看待色情時,似乎本身預設為罪惡,莫論其他理由。 ==第一章== 猥褻這詞的日文意義,和漢語一樣,有性方面下流的意思。但拆詞而說文解字,猥在日文有雜亂,褻有日常的意思(教育部華語典解釋為不莊重,也有casual的意思)。 日本刑法定義,有刺激性慾,違反性道德的意思,構成要件有三個(臺灣的法律可以參考[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8 釋字617解釋])。 性表現作品並不一定是法律的猥褻作品 obscenity這個對應的英語詞,原文有「不乾淨」的意思。後來這個詞變成一種借代。在性視為汙穢的時候,才會有這種的「借代」,古羅馬並沒有把所有的性視為汙穢的傳統。 obscenity原本和pornography並無直接關聯,論語源而言。 西方古代的性道德觀念比較寬鬆,直到後來基督教化後,主要還是上層階級比較守對性比較禁戒的觀念,一直到西方平等主義崛起後,這種對性禁戒的概念便擴及到平民。 indecent(下流的)言論,是屬於非猥褻罪的言論,但政府仍可以對此施以禁止未成年人看的權力。 如果這個宗教影響的規制的假設成立,那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需要探討。 如果性生活不受規範,對於貴族的財產繼承會出問題,而對未成年女性的「貞潔」保護,更被視為財產管理的一種手段。在12世紀以後,婚姻制度更被基督教大力影響,宗教規範化。 16-18C的英國,那種對平民日常生活不受管束的性關係開放的文化,也支持娼妓產業。 成功上升階級的人,對上層階級的模範視為楷模,但同時鄙視下層階級的人。 這種將上層階級的性規範學習,作者認為,是當今社會性規範的起源。 若是過於性放蕩,在古代會造成繼承的紛爭。 日本在二戰以前,對於家較不重視血統的概念,比較像是一個共同體。 如果已經指定好繼承人,上流社會的男性仍然會有放浪行為。上流社會的放蕩,會被視為上流的宮廷愛情,和一般的平民的「猥褻」性行為不同。 古代,戀愛和結婚是不同的事。另外,古代雖然有上層男性和底層女性性行為的案例,但是仍然管制貴賤通婚。 ==第二章== 原始社會並沒有認為性是一種罪惡的概念,性因為能帶來快感與產生社會成員,被視為特殊存在以及一種禁忌。 即使是12C-19C的基督教社會,性就算受到宗教裁判,仍然只管制「不符合基督教規範的性行為」。 古代希臘羅馬哲學,認為自然的比人為的高,人類需要理性,性被視為自然的一部分,但是也是受到若干規制。 宗教是一種對世界觀的不同看法,日本在近代化時,受到基督教道德思維,再加上從東亞大陸傳來的佛教,所以作者打算用耶佛兩教的宗教觀分析。 強調奉行信仰,在不好的現今世界追求死後的理想世界。對基督教和佛教而言,性會對信仰的追求造成妨礙。另外對教規的追求,也造成對性的禁戒比較提高。在宗教權力高的時代(放在現在如塔利班政權),追求無法鞏固宗教力的文藝,包含虛擬作品,也是受到禁止的對象。 在基督教而言,性本身並不是一種好的行為(參保羅書信的哥林多前書),而在戒律化以後,遵守條件會更嚴苛,貞潔被視為上流之下,性就會被視為indecent。 猶太教視月經為汙穢,而古羅馬的離婚情況,使得基督教主張夫妻不可分離的教義受到女性等群體的支持。然而因為受到羅馬政府打壓下,對抗現世迫害的情形下,禁慾便成為一種受到鼓勵的手段。 後來隨著基督教化,婚姻被視為宗教禮儀的一部分,性的規範也漸漸管制到平民階層。而對於戀愛關係會讓人無法專心愛上帝這件事,在宗教觀點自然是不鼓勵的,而性即汙穢這種猶太觀念也變成性即罪這種基督教的觀念。 在後來,結婚世俗化,也有理性主義運動。理性主義思潮中,男性被視為理性,女性被視為自然的,使得雖然世界世俗化,但是女性卻仍然受到管束。另一面理性便取代舊時神的地位。且原本的性表現非法,從違反宗教便讓渡到違反社會秩序。 ==第三章== 19C,性描寫從原本的宗教規範變成法律上的犯罪,18C的判例:「宗教為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部分」,宗教地位降低。和宗教世俗化、印刷發展,以及人們對性描寫閱覽的下層勞動者或流浪者排斥有關。 維多利亞時代(19C)社會普遍有對性快感排斥(特別是女性)的風氣,對處女的讚揚也是有關聯。但是當時的裸畫劃設仍有,社會價值觀為:不繪上陰毛即不視為猥褻。和當今對兒童色情的拒斥完全相反。 美國部分,古時候存在私刑,且獨尊清教這種基本教義派的基督教宗派的情況下,性的禁忌維持,雖然當時候的人有少部分變通方法,但是愛性結婚的觀念在20世紀60年代消失(個人註:可以比較當時候的標語Make love, not war)。 [[category:法學]] [[分類: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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