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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大圖書《弗雷格》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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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程式語言、邏輯學}} {{isbn|9571918199}} 這是講述弗雷格哲學的簡介,弗雷格是語言哲學之父,奠基現代邏輯學,也是分析哲學的鼻祖。作者王路是漢語圈研究弗雷格的哲學家,來自中國。 ==第一章:生平簡介== 略 ==第二章:概念文字== 古代已經有符號化表示命題的方式(亞里斯多德),萊布尼茲也提出一個邏輯化的語言來表示人類思維的方法。弗雷格使用的概念文字,是一種結合數學文字和自然語言,卻又揚棄自然語言表達邏輯的不完美。可以說是形式邏輯的奠基者。 書中並未介紹其理念的表現形式(排版過於困難,可以參考:[[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ical Writing of Gottlob Frege 筆記-概念文字 第一章]]),雖然從形式可以看出,作者想要表達的是現在的一階邏輯(謂詞邏輯),但作者提出9條一階邏輯的公理,組成帶等號符=的一階邏輯系統: 公理 # a ->(b->a) # (c->(b->a))->((c->b)->(c->a)) # (d->(b->a)) -> (b->(d->a)) # (b->a)->(a->b) # ¬¬a -> a # a->¬¬a #(a=d)->(f(c)->f(d)) #c=c #∀xF(x)->F(a) 推導規則 #A->B, A⊢B #A->F(a) )( ⊢A->∀xF(x) 僅當a不於結論中出現。(註:「)(」不知道是什麼符號) 弗雷格證明這是soundness,但是沒有證明他的completeness,後來由Godel證明完成。 弗雷格認為句子和概念內容是區別的,比如「我被他打」和「他打我」形式不同,表達意思相同,只是給讀者的心理作用不同。所以形式邏輯是一種「去心理主義」的推論方式。 弗雷格的系統引進謂詞「……是事實」,就是「⊢」(可以視為判斷符號)。「A」是句子 sentence,「--A」是內容,「|---A」是判斷。 亞里斯多德:概念->判斷->邏輯。弗雷格先引入判斷,直接進入對推理的研究。 「命題邏輯」->「一階邏輯」->現代邏輯系統 將判斷核心化,實際上把句子核心地位化,對哲學產生深刻影響。 引入函數和變數(自變元)的概念,從數學而來。 亞里斯多德:單稱命題(如:蘇格拉底是人)、普遍命題(分成全稱命題和特稱命題) 其中單稱命題在邏輯上的推論缺陷,在概念文字得到解決。 二元關係(可以視為二元謂詞,離散數學應該會提到),「|----R(x, y)」放在現在數學,可以表示為:「x R y」。 傳統邏輯「主詞+繫辭+謂詞」被打破,個體c和自變元一起引入邏輯。 邏輯以前用自然語言表達,和心理學和認識論綁在一起,影響發展。後來發展形式邏輯,邏輯快速發展 *數理邏輯 ** 證明論 ** 公理集合論 ** 遞迴論 ** 模型論 *哲學邏輯 **模態邏輯 **時態邏輯 **道義邏輯 **認知邏輯 **命令句邏輯 **問句邏輯 等等 因為使用形式語言和數學方法,所以促使邏輯從哲學獨立,現今邏輯學應用於哲學、工程學、語言學等等。 ==第三章:算數基礎== 弗雷格的心願是從邏輯推衍到數學(雖然因為羅素悖論打敗了),就是所謂的邏輯主義(關於這種數學推演的派別,可以見「同構:編程中的數學」的最後一章「悖論」)。系列著作: # 概念文字 # 算數基礎 # 算數的基本規律 vol.1,2(未完成) 算數基礎:探討什麼是數,試圖用邏輯定義0,1和後繼(如(S n)的 S)。 為了說明什麼是數,弗雷格的三條方法論: # 心理學和邏輯、主觀和客觀要區別 # 在句子聯繫中研究意謂,而非個別研究意謂(語境原則)——弗雷格從語言出發,分析數在語言的表現形式,說明數的性質。 # 時刻看到概念和對象的區別 弗雷格認為數是專名(專有名詞),指一個object(對象),不是概念詞(指有同樣類型的東西)。 經驗主義者認為,數是對外界物體的抽象(比如說五隻牛抽象成為「5」+「牛」) 但是弗雷格認為,數和顏色不同。比如說「綠色的葉子」和「1000片葉子」相比,數字1000不是葉子內含的屬性(不同於顏色) 數和事物連接起來,就依賴理解。弗雷格認為我們把什麼賦予事物,取決於我們的思考方式。 弗雷格認為一個概念是從屬於一定範圍的事物抽象,那就不可能有意義應用於這個範圍以外的事物。比如說:顏色是從物質抽象而來,那「某某色的數」就不能用,從而和經驗主義者的「數從物理世界抽象,也可以用於描述物理以外的事物」矛盾。 另外對於主觀主義(數是心理創造),弗雷格的方法論認為「要區別心理學和邏輯」,弗雷格認為數不是心理學裡面的東西。他主張「數不是外界事物、主觀事物,而是某種客觀的東西」。弗雷格認為,客觀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是不同的,比如赤道,是透過思維被認識到,被把握的。 也就可以分為:客觀外界世界、主觀世界、另一個包含數存在的世界。 弗雷格的結論 #數不是外界事物的性質 #數的概念不是透過獲取顏色等等抽象方法得到的 #數不是心靈或主觀的實體 弗雷格用「這裡有4個連」和「這裡有500個人」比較,雖然指涉的群體和本質不變,但是概念詞改變,所以弗雷格主張:「數的給出包含對一個概念的表達」。數表達的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概念的性質。 第一層次概念應用於對象,第二層次概念包含數,用來說明第一層次的概念。 概念是數的載體。 [[category:邏輯學]] [[category: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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