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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8}} {{Nav|法學}} {{isbn|9789863448143}} 作者用諧趣的方法引出一個質疑:為什麼有那種對反派角色施暴的卡通,色情比暴力還更受禁止呢? 人們看待色情時,似乎本身預設為罪惡,莫論其他理由。 ==第一章== 猥褻這詞的日文意義,和漢語一樣,有性方面下流的意思。但拆詞而說文解字,猥在日文有雜亂,褻有日常的意思(教育部華語典解釋為不莊重,也有casual的意思)。 日本刑法定義,有刺激性慾,違反性道德的意思,構成要件有三個(臺灣的法律可以參考[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8 釋字617解釋])。 性表現作品並不一定是法律的猥褻作品 obscenity這個對應的英語詞,原文有「不乾淨」的意思。後來這個詞變成一種借代。在性視為汙穢的時候,才會有這種的「借代」,古羅馬並沒有把所有的性視為汙穢的傳統。 obscenity原本和pornography並無直接關聯,論語源而言。 西方古代的性道德觀念比較寬鬆,直到後來基督教化後,主要還是上層階級比較守對性比較禁戒的觀念,一直到西方平等主義崛起後,這種對性禁戒的概念便擴及到平民。 indecent(下流的)言論,是屬於非猥褻罪的言論,但政府仍可以對此施以禁止未成年人看的權力。 如果這個宗教影響的規制的假設成立,那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需要探討。 如果性生活不受規範,對於貴族的財產繼承會出問題,而對未成年女性的「貞潔」保護,更被視為財產管理的一種手段。在12世紀以後,婚姻制度更被基督教大力影響,宗教規範化。 16-18C的英國,那種對平民日常生活不受管束的性關係開放的文化,也支持娼妓產業。 成功上升階級的人,對上層階級的模範視為楷模,但同時鄙視下層階級的人。 這種將上層階級的性規範學習,作者認為,是當今社會性規範的起源。 若是過於性放蕩,在古代會造成繼承的紛爭。 日本在二戰以前,對於家較不重視血統的概念,比較像是一個共同體。 如果已經指定好繼承人,上流社會的男性仍然會有放浪行為。上流社會的放蕩,會被視為上流的宮廷愛情,和一般的平民的「猥褻」性行為不同。 古代,戀愛和結婚是不同的事。另外,古代雖然有上層男性和底層女性性行為的案例,但是仍然管制貴賤通婚。 ==第二章== 原始社會並沒有認為性是一種罪惡的概念,性因為能帶來快感與產生社會成員,被視為特殊存在以及一種禁忌。 即使是12C-19C的基督教社會,性就算受到宗教裁判,仍然只管制「不符合基督教規範的性行為」。 古代希臘羅馬哲學,認為自然的比人為的高,人類需要理性,性被視為自然的一部分,但是也是受到若干規制。 宗教是一種對世界觀的不同看法,日本在近代化時,受到基督教道德思維,再加上從東亞大陸傳來的佛教,所以作者打算用耶佛兩教的宗教觀分析。 強調奉行信仰,在不好的現今世界追求死後的理想世界。對基督教和佛教而言,性會對信仰的追求造成妨礙。另外對教規的追求,也造成對性的禁戒比較提高。在宗教權力高的時代(放在現在如塔利班政權),追求無法鞏固宗教力的文藝,包含虛擬作品,也是受到禁止的對象。 在基督教而言,性本身並不是一種好的行為(參保羅書信的哥林多前書),而在戒律化以後,遵守條件會更嚴苛,貞潔被視為上流之下,性就會被視為indecent。 猶太教視月經為汙穢,而古羅馬的離婚情況,使得基督教主張夫妻不可分離的教義受到女性等群體的支持。然而因為受到羅馬政府打壓下,對抗現世迫害的情形下,禁慾便成為一種受到鼓勵的手段。 後來隨著基督教化,婚姻被視為宗教禮儀的一部分,性的規範也漸漸管制到平民階層。而對於戀愛關係會讓人無法專心愛上帝這件事,在宗教觀點自然是不鼓勵的,而性即汙穢這種猶太觀念也變成性即罪這種基督教的觀念。 在後來,結婚世俗化,也有理性主義運動。理性主義思潮中,男性被視為理性,女性被視為自然的,使得雖然世界世俗化,但是女性卻仍然受到管束。另一面理性便取代舊時神的地位。且原本的性表現非法,從違反宗教便讓渡到違反社會秩序。 ==第三章== 19C,性描寫從原本的宗教規範變成法律上的犯罪,18C的判例:「宗教為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部分」,宗教地位降低。和宗教世俗化、印刷發展,以及人們對性描寫閱覽的下層勞動者或流浪者排斥有關。 維多利亞時代(19C)社會普遍有對性快感排斥(特別是女性)的風氣,對處女的讚揚也是有關聯。但是當時的裸畫劃設仍有,社會價值觀為:不繪上陰毛即不視為猥褻。和當今對兒童色情的拒斥完全相反。 近代女性被視為和性脫離的群體。 美國部分,古時候存在私刑,且獨尊清教這種基本教義派的基督教宗派的情況下,性的禁忌維持,雖然當時候的人有少部分變通方法([https://en.wikipedia.org/wiki/Bundling_(tradition) bundling],作者認為日本的使節團應該不知道),但是「愛性結婚」的觀念,在20世紀60年代才消失(個人註:可以比較當時候的標語Make love, not war)。 美國近代幾波大覺醒運動(強調回歸恪守基督宗教的運動),其中有的面臨到社會變遷,而利用這個運動,主流社會吸納願意加入基督教價值的下流社會。二十世紀初期左右的運動,包含爭取婦女參政權,但是其中也有封禁色情的價值觀。 當時基督教女性爭取權利,和抨擊男性的色情和戒酒,對比而得女性在道德上地位的提升。買春被視為男性對女性的性榨取。 諾特:「當時關於貞操的雙重標準,與其說是男人對女人的施壓措施,到不如說是女性的自主接受」 ==第四章== 隨著社會視性描寫為一種違反社會的手段,加上南北戰爭結束,漸漸的各州就有因為提升道德規範的因素,而有成文法的立法(比較誰比較有道德),美國聯邦雖然因為第一修正案難以下手,但在戰前美國,也有用禁止郵寄的限制,以及關稅限制外國出版品入關的情形。 市民和宗教團體組成的審查支持團體,也介入對性描寫的查禁。另外,二十世紀女性主義興起,也有因為視色情為一種對女性的歧視剝削而限制的。雖然女性主義對性表現有不同的派別和意見。 ==第五章== 探討法律上聯邦法院對猥褻作品的定義隨時代以及各方團體的角力的不同見解,有往自由派的,也有往保守派的方向。 可注意的是,金賽性學報告也對美國的性觀念造成相當變化,當然規制派的,會藉此希望規制性表現作品。 有一篇政府委員會的報告,表示建議對未成年人規制性描寫(雖然沒有辦法有證據表示色情對未成年人有害),但是表示對成年人是無害的。過半數成年人支持對未成年人接觸色情受到限制。 作者的態度是比較自由派的,就是以會侵犯到他人的廣義的隱私(自律行為)所發表的性描寫,才是應當受到限制的。 現在管制未成年人接觸色情是性描寫作品受到規制的最後堡壘。因為未成年人無法有行為能力,所以這種未成年人禁止接觸色情的規範很難改變。 1970s以後,兒童色情成為關注的焦點,聯邦後來認為管制兒童色情合憲,並且以兒童色情的販賣會有經濟動機製作兒童色情,且嚴格規範。 ==第六章== 性的自由本來就是一種權力象徵,所以接觸性描寫的歷史是漸次開放的。但是未成年人無法參與政治,所以沒有辦法獲得這樣的權力。欠缺理性判斷->接觸性描寫->反社會行為->所以要限制,作者認為這樣的推論會讓人懷疑過度限制。 另外作者補述日本的性描寫管制歷史,從狩獵時代管制人口(殺嬰),一直到農業時代鼓勵增產。 日本彌生時代一夫多妻制為主。性與純潔的關係在日本不存在,現在社會被視為濫交的情況推測常存在。個人註:神道教有性行為其實可能和古代黎凡特宗教的性行為相似。直到江戶日本,並未視性器為不潔或不快。但是日本傳來的佛教受到印度教影響,有性歧視觀念存在。 古代社會的日本,通姦罪主要先規範武家階級,另外日本隨著儒家文化男尊女卑意識的傳入,經血開始被視為不潔。 江戶時代的安定,是人口控制的結果。古代雖然有中國傳來的朱子學(宋朝理學),批判性描寫會導致淫蕩的情況,但是平民並沒有避諱。性器也並沒有避諱的想法。性器有「陰」的想法,可能和儒家影響,在翻譯西方蘭學的醫學書時用此字(後來可能這種和製漢語傳到漢語圈)。 在明治維新的時候,基督教思想傳到日本,且維多利亞時代是性規範嚴格的時期,所以日本現代化過程中,便視浮世繪為恥,許多性器崇拜的象徵物被破壞。另外日本西化的過程,高官大多交流的是上流階級,註:含示對平民階層的頹廢比較少看見。 武士價值觀因為全民皆兵制度普及民間,以及基督教系的女校,也把西方性價值觀引入於平民。至於性活動的祭典以及春畫被視為陋習而被取締。約20世紀上半的日本,也引進猥褻物管制的法律,戰後GHQ也用美規管制性描寫物,1990s以後的網路色情,導致歷來性表現管制「幾乎失去意義」。 作者主張,關於性描寫的規制,是政府取代「道德」,在爭取政經主導權中,「借屍還魂」的道具。 [[category:法學]] [[分類: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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