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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現在PL(Programming Language,程式語言)領域用的是改良後的類型論。 | 註:現在PL(Programming Language,程式語言)領域用的是改良後的類型論。 | ||
仍然也是有人為弗雷格的邏輯主義辯護。 | |||
本文作者最後評論,本體論的意義上,弗雷格說明顏色和數不同,數上可以有相等,顏色上沒有數學上的相等的概念,用相等可以重認一個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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