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大圖書《弗雷格》筆記」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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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心得:我覺得「x的老師」和「x是老師」是不同的函數,一個回傳人,一個回傳boolean'' | ''個人心得:我覺得「x的老師」和「x是老師」是不同的函數,一個回傳人,一個回傳boolean'' | ||
== | ==第五章:意義和意謂== | ||
一個符號(句子、或是一個詞、狹義的符號)有某種意義,但不一定有意謂。 | 一個符號(句子、或是一個詞、狹義的符號)有某種意義,但不一定有意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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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林值 || 對象 | | 布林值 || 對象 | ||
|概念(一個回傳布林值的函數) | |概念(一個回傳布林值的函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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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這個概念下的對象 | |||
|} | |} | ||
benetung 從德文翻譯成英文也有用語的爭議。 | |||
弗雷格有沒有後人所說的專名理論?專名理論屬於指謂理論(語言表達式和專名指涉對象的關係)的一種。 | |||
現代的專名理論的基本問題 | |||
# 區別專名和摹狀詞 | |||
# 區別專名的意義和所指(專名有沒有意義?專名意義是什麼) | |||
# 探討專名意義和所指涉的事物的關係(它們如何被決定的) | |||
如果弗雷格要建立專名理論,爲什麼不區別專名(如「蘇格拉底」)和摹狀詞(比如「柏拉圖的老師」)? | |||
要理解一個專名的意義,就要對使用的語言有足夠認識,但若是從這種意義得到意謂,終究只是片段的說明(就是這個意義)(比如:誕生於某某地,且生於某年,且爲哲學家=>可以反推到哲學家P),如果我們能夠從每個被給定的意義推論這是什麼意謂,那我們就要對意謂的目標全知,但我們達不到。 | |||
個體(比如張三)的定義問題。我們很難對一個個體給出完整的摹狀說明,但可以僅舉部分而得到理解是這個個體。 | |||
弗雷格不區別專名和摹狀詞,也不專門探討專名的意義,強調意謂。 | |||
作者認爲弗雷格對專名的論述是爲說明句子結構用,不是建立「專名理論」。 | |||
弗雷格理論中,專名要有所指的事物,纔能讓句子有真值。所以「當今的法國國王禿頭」就沒有真值(法國已經改爲共和制) | |||
照現在語言學家的觀點,弗雷格將句子處理爲專名不妥,因爲句子的認識作用和專名的認識作用不同。 | |||
「現代邏輯在向自然語言分析的擴展過程,總是存在一些差異,切忌生搬硬套」。 | |||
心得:不知道「句子的意義」是不是句子敘述的同義語(比如詞典解釋)的表達式擴展?比如「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擴展爲「∃X. 名字(X,亞里斯多德) AND 研究(X,哲學)」,但是書中也沒明說。 | |||
==第六章:思想== | |||
只有斷定句才有思想(命令句、疑問句沒有思想),非斷定句通常沒有思想。思想和真相關(是用來推論一個句子是否為真的媒介)。 | |||
句子的意義是思想,意謂是真值。 | |||
斷定句有思想和斷定 | |||
* 對思想的把握:思維 | |||
* 對思想的真的肯定:判斷 | |||
* 對判斷的表達:斷定 | |||
內心世界的東西稱為表象(除了決斷),不是思想,表如下: |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
!表象 | |||
!外物 | |||
|- | |||
|可感知? | |||
|N | |||
|Y | |||
|- | |||
|能被擁有? | |||
|Y | |||
|N | |||
|- | |||
|有承載者(擁有者)? | |||
|有,且只有一個 | |||
|無 | |||
|} | |||
思想是除了外物、表象以外的「第三範圍」。 | |||
思想的特性: | |||
* 和真聯繫 | |||
* 用語句表達的 | |||
* 不是思維行為 | |||
* 不用人們承認就存在,所以不能創造思想,而是發現思想 | |||
* 思想永恆不變 | |||
*是object | |||
思想A有其自相矛盾的思想,稱為否定 ¬A,A和¬A只有一個才是真的。否定類似函數not = function(x) { ¬x} | |||
思想像是變數一樣,是完整的。 | |||
¬¬A和A同時為真(假) | |||
「因為在邏輯問題中,語言是不可靠的。」 | |||
六種思想結構: | |||
* I. A ∧ B,∧ 如一種function and(x, y),特性如下: | |||
*# 交換律:A ∧ B↔B ∧ A | |||
*# 重合律:A ∧ B↔A | |||
*# 引入∧: A, B ⊢A∧ B(這裡用了像現在邏輯學的「[https://zh.wikipedia.org/wiki/相繼式 相繼式]」用法) | |||
* II. 結構I加上否定:¬(A ∧ B) | |||
** 推理規則:¬(A ∧ B), A ⊢ ¬B | |||
* III. (¬A) ∧ (¬B) | |||
** 推理規則:(¬A), (¬B) ⊢ (¬A) ∧ (¬B) | |||
* IV. ¬((¬A) ∧ (¬B))(↔ (A ∨ B); 可簡寫成A或B) | |||
** 推理規則:(A ∨ B), (¬A), ⊢ B | |||
* V. (¬A)∧B | |||
* VI. ¬((¬A)∧B)弗雷格認為可以表示為「若B則A」(B→A)。若B→A=True,則A=True或B=False | |||
** 又稱假言思想結構 | |||
** 推理規則: | |||
*** B→A, B⊢A | |||
***C→B, B→A⊢C→A | |||
***B→A⊢¬A→¬B | |||
弗雷格認為這六種思想結構,形成一個封閉的整體。 | |||
這六種思想的任一種當基礎,加否定可以推論到其他思想結構。 | |||
這六種思想結構是同等有效。 | |||
思想六並不表達因果聯繫(自然語言的「若A則B」所包含的因果聯繫) | |||
弗雷格:「對於思想只應該考慮它是真的,還是假的,實際上根本不應該考慮思想內容本身。」 | |||
一個思想結構可以由3個以上的思想構成。 | |||
;思想的普遍性 | |||
「所有人會死」、「每個人會死」、「若某物是人,則其會死」 | |||
這裡的假言句加變數、每個、所有都是表達普遍性。但是,就算「月亮和自身相等」可以推到「月亮和月亮相等」;「所有事物和自身相等」不能推到「所有事物和所有事物相等」,因為,這裡量詞多次出現和專名多次出現不同,會改變意義 | |||
假言句加上某物和其可以表達普遍性,但是可以用變數來取代。 | |||
「若a是人,則a會死」是有思想的句子,但是「a是人」和「a會死」,因為a不確定,所以這兩句無法確定真假,從而不是句子。 | |||
這種句子才能表達普遍性,前面可以加「無論a是什麼」強調(∀a): | |||
「F(a)→G(a)」 | |||
普遍性的論述,其實是對全稱量詞的說明。 | |||
== 第七章:對邏輯的貢獻 == | |||
邏輯在中世紀被重視(和語言學綁在一起),但文藝復興之後,邏輯地位下降(因為對宗教神學的批評),且邏輯和認識論、心理學捆在一起。弗雷格作為現代邏輯的開創者,將邏輯從其他學術之中獨立出來,並認為邏輯是對於「真」的研究。 | |||
弗雷格認為:真是最基始的,不可能還原為更簡單的東西。 | |||
「真」的東西不需要人承認才是真的。 | |||
真和斷定句有關係,所以真涉及句子。 | |||
真是表示東西具有其原本的性質,真如果解釋為「表象和現實一致」,那就要研究表象和現實實體是不是一致,又涉及「真」的問題,從而變成一種循環。所以弗雷格主張真是不可定義的。 | |||
他認為,「把某物看作真」不是「實真」。 | |||
真和思想都是可以思考的東西 | |||
真不是被創造而是被發現 | |||
無時空性(恆時、恆地) | |||
研究「把某物看作真」是心理學。 | |||
弗雷格如何研究真?是建立形式語言來研究真。 | |||
需建立演算,來研究真。 | |||
推理可順推或回溯,到公理(初始真命題,或是定義、公設,不需證明且無證明) | |||
註:要依命題的內部結構來確信某物。 | |||
弗雷格研究自然語言時,區別意義和意謂。 | |||
考慮句子真值,需考慮句子部分的真值,句子真值由專名的意謂,或概念詞的意謂決定的。 | |||
== 第八章:對哲學的貢獻 == | |||
弗雷格的意義理論。 | |||
從句子基本結構來探討意義,意義決定意謂。 | |||
意謂是個重要概念,他對意義的論述是為了論述意謂。 | |||
思想與真有密切關係。 | |||
不同語言可以表達相同思想(雖然會失去一些情調等的細節) | |||
主動、被動,鄙稱這些細節不包含在句子的意思中。 | |||
數為客觀的,思想(句子的意義)也是客觀的。 | |||
直陳句的「2+2=4」和「『2+2=4』是真的」一樣。 | |||
弗雷格認為:對象就是非函數的東西。 | |||
邏輯是哲學的工具。 | |||
同一個句子表達思想,對其的看法可以是否定或肯定,但這是認識的問題。 | |||
語言之內的是思想,語言之外的是思維 | |||
句子的思想是客觀的,是超然的客觀,不受人影響的。 | |||
科學工作是要發現新思想。 | |||
思想不依賴我們的思考。 | |||
把握思想要認識和理解之。 | |||
數就像北海一樣,自古即存,不待他人認識。 | |||
客觀的東西不等於現實的東西。 | |||
客觀的東西要 | |||
# 合乎規律 | |||
# 概念的 | |||
# 可判斷 | |||
# 能用詞語判斷的東西 | |||
邏輯是數學基礎,也是哲學的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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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1日 (一) 23:09 的最新修訂
ISBN 9571918199
這是講述弗雷格哲學的簡介,弗雷格是語言哲學之父,奠基現代邏輯學,也是分析哲學的鼻祖。作者王路是漢語圈研究弗雷格的哲學家,來自中國。
第一章:生平簡介
略
第二章:概念文字
古代已經有符號化表示命題的方式(亞里斯多德),萊布尼茲也提出一個邏輯化的語言來表示人類思維的方法。弗雷格使用的概念文字,是一種結合數學文字和自然語言,卻又揚棄自然語言表達邏輯的不完美。可以說是形式邏輯的奠基者。
書中並未介紹其理念的表現形式(排版過於困難,可以參考: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ical Writing of Gottlob Frege 筆記-概念文字 第一章),雖然從形式可以看出,作者想要表達的是現在的一階邏輯(謂詞邏輯),但作者提出9條一階邏輯的公理,組成帶等號符=的一階邏輯系統:
公理
- a ->(b->a)
- (c->(b->a))->((c->b)->(c->a))
- (d->(b->a)) -> (b->(d->a))
- (b->a)->(a->b)
- ¬¬a -> a
- a->¬¬a
- (a=d)->(f(c)->f(d))
- c=c
- ∀xF(x)->F(a)
推導規則
- A->B, A⊢B
- A->F(a) )( ⊢A->∀xF(x) 僅當a不於結論中出現。(註:「)(」不知道是什麼符號)
弗雷格證明這是soundness,但是沒有證明他的completeness,後來由Godel證明完成。
弗雷格認為句子和概念內容是區別的,比如「我被他打」和「他打我」形式不同,表達意思相同,只是給讀者的心理作用不同。所以形式邏輯是一種「去心理主義」的推論方式。
弗雷格的系統引進謂詞「……是事實」,就是「⊢」(可以視為判斷符號)。「A」是句子 sentence,「--A」是內容,「|---A」是判斷。
亞里斯多德:概念->判斷->邏輯。弗雷格先引入判斷,直接進入對推理的研究。
「命題邏輯」->「一階邏輯」->現代邏輯系統
將判斷核心化,實際上把句子核心地位化,對哲學產生深刻影響。
引入函數和變數(自變元)的概念,從數學而來。
亞里斯多德:單稱命題(如:蘇格拉底是人)、普遍命題(分成全稱命題和特稱命題)
其中單稱命題在邏輯上的推論缺陷,在概念文字得到解決。
二元關係(可以視為二元謂詞,離散數學應該會提到),「|----R(x, y)」放在現在數學,可以表示為:「x R y」。
傳統邏輯「主詞+繫辭+謂詞」被打破,個體c和自變元一起引入邏輯。
邏輯以前用自然語言表達,和心理學和認識論綁在一起,影響發展。後來發展形式邏輯,邏輯快速發展
- 數理邏輯
- 證明論
- 公理集合論
- 遞迴論
- 模型論
- 哲學邏輯
- 模態邏輯
- 時態邏輯
- 道義邏輯
- 認知邏輯
- 命令句邏輯
- 問句邏輯
等等
因為使用形式語言和數學方法,所以促使邏輯從哲學獨立,現今邏輯學應用於哲學、工程學、語言學等等。
第三章:算數基礎
弗雷格的心願是從邏輯推衍到數學(雖然因為羅素悖論被打敗了),就是所謂的邏輯主義(關於這種數學推演的派別,可以見「同構:編程中的數學」的最後一章「悖論」)。系列著作:
- 概念文字
- 算數基礎
- 算數的基本規律 vol.1,2(未完成)
算數基礎:探討什麼是數,試圖用邏輯定義0,1和後繼(如(S n)的 S)。
為了說明什麼是數,弗雷格的三條方法論:
- 心理學和邏輯、主觀和客觀要區別
- 在句子聯繫中研究意謂,而非個別研究意謂(語境原則)——弗雷格從語言出發,分析數在語言的表現形式,說明數的性質。
- 時刻看到概念和對象的區別
弗雷格認為數是專名(專有名詞),指一個object(對象),不是概念詞(指有同樣類型的東西)。
經驗主義者認為,數是對外界物體的抽象(比如說五隻牛抽象成為「5」+「牛」)
但是弗雷格認為,數和顏色不同。比如說「綠色的葉子」和「1000片葉子」相比,數字1000不是葉子內含的屬性(不同於顏色)
數和事物連接起來,就依賴理解。弗雷格認為我們把什麼賦予事物,取決於我們的思考方式。
弗雷格認為一個概念是從屬於一定範圍的事物抽象,那就不可能有意義應用於這個範圍以外的事物。比如說:顏色是從物質抽象而來,那「某某色的數」就不能用,從而和經驗主義者的「數從物理世界抽象,也可以用於描述物理以外的事物」矛盾。
另外對於主觀主義(數是心理創造),弗雷格的方法論認為「要區別心理學和邏輯」,弗雷格認為數不是心理學裡面的東西。他主張「數不是外界事物、主觀事物,而是某種客觀的東西」。弗雷格認為,客觀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是不同的,比如赤道,是透過思維被認識到,被把握的。
也就可以分為:客觀外界世界、主觀世界、另一個包含數存在的世界。
弗雷格的結論
- 數不是外界事物的性質
- 數的概念不是透過獲取顏色等等抽象方法得到的
- 數不是心靈或主觀的實體
弗雷格用「這裡有4個連」和「這裡有500個人」比較,雖然指涉的群體和本質不變,但是概念詞改變,所以弗雷格主張:「數的給出包含對一個概念的表達」。數表達的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概念的性質。
第一層次概念應用於對象,第二層次概念包含數,用來說明第一層次的概念。
概念是數的載體。
函數以個體為自變數,量詞(∀、∃)以函數為自變數。
對於0, 1和後繼(S(n))的定義:
假設F是一元謂詞,N x Fx代表「屬於X這個概念(概念有『凱薩大帝、地球、獨角獸、臺灣人』的數)」,則 (以下的公式稍作等價公式的替換,以利理解):
- N x F x=0 表示∀x.¬x
- N x F x=1 表示∃x.(F x ∧ ∀x ∀y(Fx∧Fy →x = y))
- N x F x=n+1 表示∃x.(F x ∧ N y (Fy ∧ y ≠ x) = n) #註:這裡奇怪的是為什麼沒有給y的量詞
弗雷格反對這種定義:
- 數字並沒有作為單稱詞使用,也無法把0、1確定為可重認且獨立的對象(即無法說明0是獨一無二且和其他數不同)
- 因此無法重認一個數,從而無法確認一個數和另一個數是否相同。
數的相等必須藉由(其內元素間)「一一對應」來定義。
用如果a和b平行,則「和a平行的線」的外延和「和b平行的線」的外延相等,弗雷格用外延來說明數的定義:
「屬於概念F的數,是『與概念F等數』的概念的外延」。(也就是所有數量為2的概念(布爾邏輯值、圍棋子的顏色等)的外延,是2,就是屬於布爾邏輯值概念的數。)
根據相等=的解釋:
同一個數屬於概念F且屬於概念G ↔「與概念F等數的」這個概念的外延 = 「與概念G等數的」這個概念的外延
一一對應是什麼呢?
∃ɸ是二元關係,若「 ∀x∈F, ∃y ∈G, ɸ x y 」且「∃x∈F, ∀y ∈G, ɸ x y」則F和G相互對應(一一對應)
概念F和概念G是等數的 ≝ ∃R 使概念F下的對象(元素)和使概念G下的對象一一對應。
算數基礎規律中使用外延區別數,但是這種引入外延產生了悖論。
邏輯主義主張可以用邏輯推演導出算數,雖然後來有類型論進行悖論的補救,也有直覺主義邏輯等等的,可以參考《同構:編程中的數學》最後一章。
康德主張判斷分為「先驗的和後驗的」、「分析的和綜合的」
弗雷格主張:
- 一個命題是分析的<=>可以純粹基於邏輯規律和定義轉換來證明該命題
- 先驗命題:不訴諸事實,而從一般規律中推論出來的
為了證明數學,需要假設一些公設axiom:
當時最有名的是皮亞諾公設,但弗雷格並沒有表述皮亞諾公理:
- N 0 // 0是自然數
- ∀x (N x→∃ y (N y∧ (S(x) = y))) //對於所有自然數x有y為後繼( S x = Succ (x), i.e. x + 1)
- ∀x∀y(N x ∧ N y →(x=y↔S(x)=S(y))) //相同的自然數有相同的後繼,不同的有不同的後繼
- ∀x(N x→0≠S(x)) //0不是任何自然數的後繼
- ∀F((F 0 ∧∀x S x → (F x → F(S x))) →∀x(N x → F x)) // 對於所有性質F若是F 0,且若 F x 則 F (S (x)),則對所有自然數n則F n。
為什麼邏輯主義失敗,人們認為有三大原因:
- 羅素悖論
- 哥德爾不完備定理(有些定理不能在皮亞諾公設下被證明)
- 弗雷格認為邏輯包含集合論,但是現代集合論的發展,應該是把集合論當成數學的一部分(分支)。
悖論和弗雷格的公理V相關,用現代邏輯符號表述如下: 對於所有概念F, ∀F∀G [{x|F x} = {x| G x}]↔∀x (F x ↔G x)
因此 [{x|F x} = {x| F x}]↔∀x (F x ↔F x)
{x|F x} = {x| F x} #分離原則
∃y. y = {x|F x}#存在概括(註:注意,這裡y這個item綁到集合)
因為F是任何概念,所以引入二階量詞則:
∀F.∃y. y = {x|F x}......(a) 也就是:對於所有F謂詞,有類別y=「滿足F謂詞的所有x元素的集合」。
但是我們有一個定理,是∃R.R={x|¬x∈x}(也就是 把(a)式的 F x = ¬x∈x再代入)
但這樣可好!如果R∈R,則¬R∈R(亦即R∈R→¬R∈R)但若¬(R∈R),則因為滿足R的¬x∈x,因此R∈R,所以R∈R∧¬R∈R,所以矛盾。
後來羅素提出類型論(Type Theory),但是因為類型限制,就無法對「無限性」提出證明(註:根據《同構:編程中的數學》p.226,羅素使用無窮公理,將無窮公理化,但是變成公理就無法證明)。
註:現在PL(Programming Language,程式語言)領域用的是改良後的類型論。
仍然也是有人為弗雷格的邏輯主義辯護。
本文作者最後評論,本體論的意義上,弗雷格說明顏色和數不同,數上可以有相等,顏色上沒有數學上的相等的概念,用相等可以重認一個數。
第四章:概念與對象
這裡還是用到數學的概念。
1. 函數是不完整的。比如 __ * x + 2
2. 自變元是完整、獨立的。如:x、3、10
3. 自變元不等於函數,但是這兩個建立一個完整的個體。
4. 函數補以自變元,就是自變元的函數值。
函數的擴展:
- 等號是等式的斷定句,有等號就可以談論句子。
- 引入專名可以討論「數」以外的一般事物。
假設有這個函數 λx. x^2 == 1(註:在此借用lambda函數,下同),則函數代入x=2、x=3,函數的值是假;代入-1、1是真。所以:
5.有等號的函數,其值是真值(就是現在所說的boolean值,true或false)
除數以外,真值也可以當做自變元。
現有函數「------x」,若是用真當自變元,該函數的值是true,如果是非true(比如false或是一個數),則回傳false。
---2+2 = 4是真,------1+3=6是假,-------5是假
∀xF(x)表達:
- 對於所有的x(無論什麼當做自變元x),F(x)恆真,比如∀x(x = x)
- 假。∀x(x^2 =1)有可能是真,有可能是假,註:但因為「對於所有」∀這個量詞,所以整體出來的值是假,因此可以否定:
- ¬∀x(x^2 =1)
¬∀x¬f(x) = ∃x f(x)
我們想若是∀xF(x),不把數或是專名,而把函數當成自變元的話,變成:∀x___(x)
6. 也就是:函數不僅可用個體的數做自變元,而且也可用「含有數或個體的函數」做自變元。
因此可以推衍到二階邏輯(層次不同)。
另一面,7. 函數本身也可以有很多個自變元(多變數函數)(註:但不是函數層次不同)
為什麼要擴展函數?這種擴展有沒有道理?
弗雷格是想用函數說明概念的性質,比如λx.x^2=1可以表示「__是1的平方根」,後者是一個概念,不是句子。但是這樣說明函數和概念具有相似性。
藉由引入專名,可以討論一般的句子。
對於這種擴展有無道理,弗雷格主張:「算數是進一步發展的邏輯。」「算數的符號語言必然擴展為一種邏輯的符號語言」,這裡有邏輯主義的特色。
弗雷格說:「一個概念是一個總是回傳boolean值的函數」(用現在的語言來說)
概念有「___是人」、「___會說話」這樣的特性,所以概念是不滿足的。
自然語言概念的回傳值,是不是也是回傳真或假呢?舉例:「X征服高盧」,X=凱薩時為真;X=龐培時為假,所以概念具有回傳真或假的情況。
傳統觀念認為,概念是客觀事物在人腦抽象概括的反映。因此就有「雪是白的」,要瞭解概念就需要從詞語的內涵和外延瞭解。但和boolean值沒關係。
弗雷格認為,概念起謂語作用(……是行星)。概念詞(行星)的意謂是「概念」。類名(行星、哺乳類等)的意謂是概念,謂語也是概念。概念的「謂述性」需要補充,類似函數的不完全性。
主詞有謂述性嗎?弗雷格認為謂述性的主詞(比如類詞)的句子要這樣處理「哺乳動物(類詞)都有紅血(謂語)」轉換為「∀x.哺乳動物(x)->有紅血(x)」。
專名有兩種:
- 專有名詞:張三(不能進一步分析)
- 專有名詞+概念詞:張三的老師->可以轉為「老師(張三)」這個輸入專有名詞的輸出函數值。
謂詞弗雷格有時用謂詞,有時用概念詞稱之。
謂語=「句子-主語的專名」比如:「柏拉圖的弟子是古希臘人」->「____是古希臘人」
弗雷格認為「哲學家」類語和「是哲學家」謂語,形式不同,但是意謂相同,他們的意謂是概念,而且是同一個。
弗雷格認為兩個是有不同:
- 「晨星是金星」,這裡的是指相等=
- 「晨星是行星」,這裡的是指連詞,只有語法作用,沒有具體意義。
對象和概念不同的。
概念是謂詞的意謂,對象是這種東西:可能是主詞的意謂(比如說「蘇格拉底」這詞所指的人),但絕不是謂詞的全部意謂。
概念和對象的關係:
- 用一個專名補充一個謂詞得到一句子,句子有意義(完整的)和意謂,值為真假值。
- 概念和boolean值相聯繫,形成概念和對象的一個顯著區別。「美國的首都」是一個專名,「x是美國首都」是概念,回傳真假值。
- 因為概念和boolean聯繫,概念真假由所代入的對象決定。
- 一個對象處於一個概念下(x∈概念y、x是y),指涉「概念y是x的性質」、「x在概念y下」
弗雷格認為存在是二階概念,「上帝存在」表達的是「上帝(___)」,這句是不滿足的,並沒有把上帝當一個個體,所以主張其證明不存在。
多元函數揭示關係(如離散數學),但是弗雷格沒有討論關係。
弗雷格認為,一個對象處於一個概念;概念也可以處於另一個概念下。
個人心得:我覺得「x的老師」和「x是老師」是不同的函數,一個回傳人,一個回傳boolean
第五章:意義和意謂
一個符號(句子、或是一個詞、狹義的符號)有某種意義,但不一定有意謂。
意謂指的是符號所指涉的實際物體。另外意謂這個詞bedeutung在英文的翻譯以及中文的翻譯有爭議。
意謂就像月亮,意義就像投射到望遠鏡透鏡的像,表象像是到視網膜的投影。
專名的意義:
- 專名表達的
- 和意謂不同
- 是句子表達的思想的一部分
- 專名的意義是客觀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且可被許多人共同把握。
弗雷格認為:直陳句的意謂就是句子的boolean值。
「晨星是被太陽照亮的物體」和「昏星是被太陽照亮的物體」。對於不瞭解晨星和昏星都是金星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認識(比如認為兩者不可能同時為真)。註:可能這裡意思是「意義是符號給人的描述的結果的一種暗示(比如:「一顆星,是早晨看見」和「一顆星,是黃昏看見」)」
「奧德賽在沉睡中被放到伊薩卡岸上」:句子有意義,但意謂不確定,因為我們不知道句子部分(專名奧德賽)所指的意謂(對象)是誰。
句子的意義是其思想,句子的意謂是其真值。
句子的重要性質
- 若句子意謂是其boolean value,如果句子一部分被意義不同,意謂相同的表達式替代時,句子的真值需保持不變。
- 如果一個句子的真值即為其意謂,那所有真句子具有相同意謂,所有假句子也有相同意謂。
「思想是句子的意義,同樣意謂的句子可以有不同的意義,從而給人不同的認識」
弗雷格舉例從句表達的性質(本書中沒舉例很難懂)
- 從句的意謂是從句的思想
- 從句只表達思想的一部分
- 從句本身表達一個思想
- 從句中有相對應於專名的語詞出現
- 從句表達完整的思想時,有時候一個從句可以被另一個相同的真值句子替代。但不是所有從句都能替代。
意謂-->概念:不是內涵,也不是外延,是回傳boolean的函數,概念要看成函數
層次 | 句子 | 專名 | 概念詞 |
---|---|---|---|
表達式 | 句子 | 專名 | 概念詞 |
意義 | 思想 | 句子意義(思想)的一部分 | 句子意義(思想)的一部分 |
意謂
(個人註:要放在形式邏輯的函數觀念下看比較好懂) |
布林值 | 對象 | 概念(一個回傳布林值的函數) |
屬於這個概念下的對象 |
benetung 從德文翻譯成英文也有用語的爭議。
弗雷格有沒有後人所說的專名理論?專名理論屬於指謂理論(語言表達式和專名指涉對象的關係)的一種。
現代的專名理論的基本問題
- 區別專名和摹狀詞
- 區別專名的意義和所指(專名有沒有意義?專名意義是什麼)
- 探討專名意義和所指涉的事物的關係(它們如何被決定的)
如果弗雷格要建立專名理論,爲什麼不區別專名(如「蘇格拉底」)和摹狀詞(比如「柏拉圖的老師」)?
要理解一個專名的意義,就要對使用的語言有足夠認識,但若是從這種意義得到意謂,終究只是片段的說明(就是這個意義)(比如:誕生於某某地,且生於某年,且爲哲學家=>可以反推到哲學家P),如果我們能夠從每個被給定的意義推論這是什麼意謂,那我們就要對意謂的目標全知,但我們達不到。
個體(比如張三)的定義問題。我們很難對一個個體給出完整的摹狀說明,但可以僅舉部分而得到理解是這個個體。
弗雷格不區別專名和摹狀詞,也不專門探討專名的意義,強調意謂。
作者認爲弗雷格對專名的論述是爲說明句子結構用,不是建立「專名理論」。
弗雷格理論中,專名要有所指的事物,纔能讓句子有真值。所以「當今的法國國王禿頭」就沒有真值(法國已經改爲共和制)
照現在語言學家的觀點,弗雷格將句子處理爲專名不妥,因爲句子的認識作用和專名的認識作用不同。
「現代邏輯在向自然語言分析的擴展過程,總是存在一些差異,切忌生搬硬套」。
心得:不知道「句子的意義」是不是句子敘述的同義語(比如詞典解釋)的表達式擴展?比如「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擴展爲「∃X. 名字(X,亞里斯多德) AND 研究(X,哲學)」,但是書中也沒明說。
第六章:思想
只有斷定句才有思想(命令句、疑問句沒有思想),非斷定句通常沒有思想。思想和真相關(是用來推論一個句子是否為真的媒介)。
句子的意義是思想,意謂是真值。
斷定句有思想和斷定
- 對思想的把握:思維
- 對思想的真的肯定:判斷
- 對判斷的表達:斷定
內心世界的東西稱為表象(除了決斷),不是思想,表如下:
表象 | 外物 | |
---|---|---|
可感知? | N | Y |
能被擁有? | Y | N |
有承載者(擁有者)? | 有,且只有一個 | 無 |
思想是除了外物、表象以外的「第三範圍」。 思想的特性:
- 和真聯繫
- 用語句表達的
- 不是思維行為
- 不用人們承認就存在,所以不能創造思想,而是發現思想
- 思想永恆不變
- 是object
思想A有其自相矛盾的思想,稱為否定 ¬A,A和¬A只有一個才是真的。否定類似函數not = function(x) { ¬x}
思想像是變數一樣,是完整的。
¬¬A和A同時為真(假)
「因為在邏輯問題中,語言是不可靠的。」
六種思想結構:
- I. A ∧ B,∧ 如一種function and(x, y),特性如下:
- 交換律:A ∧ B↔B ∧ A
- 重合律:A ∧ B↔A
- 引入∧: A, B ⊢A∧ B(這裡用了像現在邏輯學的「相繼式」用法)
- II. 結構I加上否定:¬(A ∧ B)
- 推理規則:¬(A ∧ B), A ⊢ ¬B
- III. (¬A) ∧ (¬B)
- 推理規則:(¬A), (¬B) ⊢ (¬A) ∧ (¬B)
- IV. ¬((¬A) ∧ (¬B))(↔ (A ∨ B); 可簡寫成A或B)
- 推理規則:(A ∨ B), (¬A), ⊢ B
- V. (¬A)∧B
- VI. ¬((¬A)∧B)弗雷格認為可以表示為「若B則A」(B→A)。若B→A=True,則A=True或B=False
- 又稱假言思想結構
- 推理規則:
- B→A, B⊢A
- C→B, B→A⊢C→A
- B→A⊢¬A→¬B
弗雷格認為這六種思想結構,形成一個封閉的整體。
這六種思想的任一種當基礎,加否定可以推論到其他思想結構。
這六種思想結構是同等有效。
思想六並不表達因果聯繫(自然語言的「若A則B」所包含的因果聯繫)
弗雷格:「對於思想只應該考慮它是真的,還是假的,實際上根本不應該考慮思想內容本身。」
一個思想結構可以由3個以上的思想構成。
- 思想的普遍性
「所有人會死」、「每個人會死」、「若某物是人,則其會死」
這裡的假言句加變數、每個、所有都是表達普遍性。但是,就算「月亮和自身相等」可以推到「月亮和月亮相等」;「所有事物和自身相等」不能推到「所有事物和所有事物相等」,因為,這裡量詞多次出現和專名多次出現不同,會改變意義
假言句加上某物和其可以表達普遍性,但是可以用變數來取代。
「若a是人,則a會死」是有思想的句子,但是「a是人」和「a會死」,因為a不確定,所以這兩句無法確定真假,從而不是句子。
這種句子才能表達普遍性,前面可以加「無論a是什麼」強調(∀a):
「F(a)→G(a)」
普遍性的論述,其實是對全稱量詞的說明。
第七章:對邏輯的貢獻
邏輯在中世紀被重視(和語言學綁在一起),但文藝復興之後,邏輯地位下降(因為對宗教神學的批評),且邏輯和認識論、心理學捆在一起。弗雷格作為現代邏輯的開創者,將邏輯從其他學術之中獨立出來,並認為邏輯是對於「真」的研究。
弗雷格認為:真是最基始的,不可能還原為更簡單的東西。
「真」的東西不需要人承認才是真的。
真和斷定句有關係,所以真涉及句子。
真是表示東西具有其原本的性質,真如果解釋為「表象和現實一致」,那就要研究表象和現實實體是不是一致,又涉及「真」的問題,從而變成一種循環。所以弗雷格主張真是不可定義的。
他認為,「把某物看作真」不是「實真」。
真和思想都是可以思考的東西 真不是被創造而是被發現 無時空性(恆時、恆地)
研究「把某物看作真」是心理學。
弗雷格如何研究真?是建立形式語言來研究真。
需建立演算,來研究真。
推理可順推或回溯,到公理(初始真命題,或是定義、公設,不需證明且無證明)
註:要依命題的內部結構來確信某物。
弗雷格研究自然語言時,區別意義和意謂。
考慮句子真值,需考慮句子部分的真值,句子真值由專名的意謂,或概念詞的意謂決定的。
第八章:對哲學的貢獻
弗雷格的意義理論。
從句子基本結構來探討意義,意義決定意謂。
意謂是個重要概念,他對意義的論述是為了論述意謂。
思想與真有密切關係。
不同語言可以表達相同思想(雖然會失去一些情調等的細節)
主動、被動,鄙稱這些細節不包含在句子的意思中。
數為客觀的,思想(句子的意義)也是客觀的。
直陳句的「2+2=4」和「『2+2=4』是真的」一樣。
弗雷格認為:對象就是非函數的東西。
邏輯是哲學的工具。
同一個句子表達思想,對其的看法可以是否定或肯定,但這是認識的問題。
語言之內的是思想,語言之外的是思維
句子的思想是客觀的,是超然的客觀,不受人影響的。
科學工作是要發現新思想。
思想不依賴我們的思考。
把握思想要認識和理解之。
數就像北海一樣,自古即存,不待他人認識。
客觀的東西不等於現實的東西。
客觀的東西要
- 合乎規律
- 概念的
- 可判斷
- 能用詞語判斷的東西
邏輯是數學基礎,也是哲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