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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數的載體。 | 概念是數的載體。 | ||
函數以個體為自變數,量詞(∀、∃)以函數為自變數。 | |||
對於0, 1和後繼(S(n))的定義: | |||
假設F是一元謂詞,N x Fx代表「屬於X這個概念(概念有『凱薩大帝、地球、獨角獸、臺灣人』的數)」,則 (以下的公式稍作等價公式的替換,以利理解): | |||
* N x F x=0 表示∀x.¬x | |||
* N x F x=1 表示∃x.(F x ∧ ∀x ∀y(Fx∧Fy →x = y)) | |||
* N x F x=n+1 表示∃x.(F x ∧ N y (Fy ∧ y ≠ x) = n) #註:這裡奇怪的是為什麼沒有給y的量詞 | |||
弗雷格反對這種定義: | |||
* 數字並沒有作為單稱詞使用,也無法把0、1確定為可重認且獨立的對象(即無法說明0是獨一無二且和其他數不同) | |||
* 因此無法重認一個數,從而無法確認一個數和另一個數是否相同。 | |||
數的相等必須藉由(其內元素間)「一一對應」來定義。 | |||
用如果a和b平行,則「和a平行的線」的外延和「和b平行的線」的外延相等,弗雷格用外延來說明數的定義: | |||
「屬於概念F的數,是『與概念F等數』的概念的外延」。(也就是所有數量為2的概念(布爾邏輯值、圍棋子的顏色等)的外延,是2,就是屬於布爾邏輯值概念的數。) | |||
根據相等=的解釋: | |||
同一個數屬於概念F且屬於概念G ↔「與概念F等數的」這個概念的外延 = 「與概念G等數的」這個概念的外延 | |||
一一對應是什麼呢? | |||
∃ɸ是二元關係,若「 ∀x∈F, ∃y ∈G, ɸ x y 」且「∃x∈F, ∀y ∈G, ɸ x y」則F和G相互對應(一一對應) | |||
概念F和概念G是等數的 ≝ ∃R 使概念F下的對象(元素)和使概念G下的對象一一對應。 | |||
算數基礎規律中使用外延區別數,但是這種引入外延產生了悖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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