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愛爾蘭語/文法/繫詞」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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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限定這個名詞,不是別的名詞,而是獨一的東西。
就是限定這個名詞,不是別的名詞,而是獨一的東西。


比如說: an peann seo Séan(尚的這隻筆),就不是小花的筆、志明的筆;也不是尚的另外那隻筆;更不是某人的筆——而是「尚」這人在「這裡」這個處所的一枝筆。這是獨一無二的,嚴格指定是怎樣的筆,具有限定性,是「確定對象」,所以叫做「定名詞」。
比如說: an peann seo Séin(尚的這隻筆),就不是小花的筆、志明的筆;也不是尚的另外那隻筆;更不是某人的筆——而是「尚」這人在「這裡」這個處所的一枝筆。這是獨一無二的,嚴格指定是怎樣的筆,具有限定性,是「確定對象」,所以叫做「定名詞」。


反之 cathair(一座城市),沒有指定是台灣、中國還是愛爾蘭的哪一座特定城市,而是「不確定對象」;dhá bhád(兩艘船),它沒有限定是哪裡、是誰的船,所以臺中公園的兩條船、日月潭的任何兩艘船,都可以是這個片語的指涉對象,因為可以任意指,是不確定的,所以叫做「不定名詞」。
反之 cathair(一座城市),沒有指定是台灣、中國還是愛爾蘭的哪一座特定城市,而是「不確定對象」;dhá bhád(兩艘船),它沒有限定是哪裡、是誰的船,所以臺中公園的兩條船、日月潭的任何兩艘船,都可以是這個片語的指涉對象,因為可以任意指,是不確定的,所以叫做「不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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