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大圖書《弗雷格》筆記」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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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F 0 ∧∀x S x → (F x → F(S x))) →∀x(N x → F x)) // 對於所有性質F若是F 0,且若 F x 則 F (S (x)),則對所有自然數n則F n。
# ∀F((F 0 ∧∀x S x → (F x → F(S x))) →∀x(N x → F x)) // 對於所有性質F若是F 0,且若 F x 則 F (S (x)),則對所有自然數n則F n。


為什麼邏輯主義失敗,人們認為有三大原因:
* 羅素悖論
* 哥德爾不完備定理(有些定理不能在皮亞諾公設下被證明)
* 弗雷格認為邏輯包含集合論,但是現代集合論的發展,應該是把集合論當成數學的一部分(分支)。


悖論和弗雷格的公理V相關,用現代邏輯符號表述如下:
對於所有概念F,
∀F∀G [{x|F x} = {x| G x}]↔∀x (F x ↔G x)
因此
[{x|F x} = {x| F x}]↔∀x (F x ↔F x)
{x|F x} = {x| F x} #分離原則
∃y. y = {x|F x}#存在概括(註:注意,這裡y這個item綁到集合)
因為F是任何概念,所以引入二階量詞則:
∀F.∃y. y = {x|F x}......(a)
也就是:對於所有F謂詞,有類別y=「滿足F謂詞的所有x元素的集合」。
但是我們有一個定理,是∃R.R={x|¬x∈x}(也就是 把(a)式的 F x = ¬x∈x再代入)
但這樣可好!如果R∈R,則¬R∈R(R∈R→¬R∈R)但若¬(R∈R),則因為滿足R的¬x∈x,因此R∈R,所以R∈R∧¬R∈R,所以矛盾。
後來羅素提出類型論(Type Theory),但是因為類型限制,就無法對「無限性」提出證明(註:根據《同構:編程中的數學》p.226,羅素使用無窮公理,將無窮公理化,但是變成公理就無法證明)。
註:現在PL(Programming Language,程式語言)領域用的是改良後的類型論。


[[category:邏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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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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